文化沙龙 | 立言文化金融沙龙·第5期:“文化产业投融资领域法律问题:类型与案例分析”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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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由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主办,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金融研究所、深圳市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承办的“文化产业投融资领域法律问题:类型与案例分析”主题沙龙活动成功举办。此次沙龙是“立言文化金融沙龙”系列活动的第5期。

 

本期“立言文化金融沙龙”聚焦文化产业投融资领域法律问题,邀请到了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文化产业金融与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玉东律师在主讲环节分享了研究成果,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金巍主持了沙龙活动。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副总裁于淼、北京心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莉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理赔部主管李芳、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媛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英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李旭娟律师、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秘书长齐孟华、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对外合作部主任崔红蕊、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综合管理部副主任赵梁皓等参与了讨论。

 

在“十四五”规划时期,我国正在推动文化产业深度融入国民经济体系,如何通过更加健全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发展高质量文化产业是这一时期的重要课题。促进文化产业投融资,就要建立法治化的投融资体系,要切实解决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利益,维护投融资市场秩序。

 

主讲人分享

 

李玉东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文化产业金融与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主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李玉东律师围绕文化产业投融资领域法律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并与各位嘉宾进行了讨论。
 
第一,无形资产评估相关法律问题。目前无形资产评估围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出具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三大指导意见进行,要求评估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问题,一是评估监管机制中行政干预因素多,评估机构中立性、独立性相对欠缺;二是无信誉等级、评估人员准入门槛低;三是评估后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界定等问题。
 
传统资产评估方法理论分析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市场法。以电影作品版权评估为例,市场法需要对比同类市场行为,不活跃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交易市场加上影视作品具有独创性,所以市场法基本不适用;成本法对于文化影视行业来说,成本与收益不一定成正比,高成本低收益,小制作大票房比比皆是,所以成本法也基本不适用;收益法目前在国内主要采用大方式。影响电影版权价值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因素:一是电影版权是否合法登记备案;二是电影版权是否在规定时间地点播放;三是电影版权是否作为抵押物或者质押的情况;四是版权的法律寿命;其他变量则包括导演实力,演员阵容,剧本题材等。
 
第二,著作权质押法律问题。著作权质押这块我们主要提炼以下问题,一是著作权一权多转,我国著作权有三个主要原则,著作权自动取得、著作权质押登记生效主义、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主义。二是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分离,著作权质押时只对财产权进行质押,人身权不能质押。三是未来作品版权期待权质押。
 
各位专家讨论认为,著作权质押一权多转情况严重,应当采取措施改进。著作权质押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是要求必须单独享有版权,如果版权分割的情况下难以进行著作权质押。美国质押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话没有办法在法院进行赔偿的,但是在中国不成立,存在很多一权多卖情况。《民法典》规定义务人在转让之前如果有质权的话要告知受让人,如果不告知的话获得的定价就要优先偿付质权人,但是前提是有效的。如果先进行转让,后来又质押,对于投资方来说存在潜在风险。因此建议要采取多方担保措施,实行无限连带责任,并要求本人作出承诺。并且探索转让登记与质押登记纳入到同一个系统里,同时应当调整《著作权条例》,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三,众筹领域投融资法律问题。众筹曾经给中小型文化企业投融资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实物回报和股权回报两大类。但近些年在监管趋严形势下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众筹和P2P一样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各位专家讨论认为,众筹在文化产业领域存在很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市场空间已经很小,如果能够合法经营,要注意众筹资金募集以后,需要进行后端管理,股权、实物等回报形式,要以成立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律实体呈现,否则就容易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红线。
 
第四,“对赌”协议法律问题。李玉东律师介绍,包括估值调整权、拖售权对赌。针对“对赌”协议中法律问题,有几下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审慎选择对赌协议;二是合理设置对赌目标;三是做好事前尽调;四是设置合理的业绩补偿和承诺;五是对管理层进行行为约束。专家讨论认为,“对赌”条款应是投资协议中的一种常态,大多数约定受法律保护,除非能证明存在恶意、胁迫或欺诈。融资企业也特别注意相关条款,要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有能力的要聘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把关。“对赌”协议中,有些可能与现行监管冲突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如明股实债等。
 
第五,征信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征信主要涉及到以下几大法律和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过程当中可能会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对冲问题。各位专家认为,征信系统需尽快落实,而非仅仅呼吁。中国征信目前有国家和私人两方面,需要思考将两者数据合并,并在合适的程度开放。目前金融存在征信,但投资没有征信,建议征信数据跟央行实现对接。

 

总结发言
会议最后,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金巍对此次主题沙龙活动进行了总结。

 

金 巍

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金巍指出,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角度来看,需要愈发重视文化产业投融资领域法律问题。文化产业投融资规模已经到了一定的体量,每年投资案例数也很大,一定会涉及到很多合同纠纷、法律官司等。这个领域在定性、起诉,甚至判决等各个方面与他行业相比是存在特殊性的。文化产业发展本身也经过了野蛮生长,文化产业投融资,包括企业并购、资产重组、 IPO上市等领域,一般会在资产增值、变现的时候产生更多的法律纠纷。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理清楚文化产业投融资领域法律问题的类型,从已经发生的典型的案例案件出发,总结分析,在理论上做一点归纳。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将进一步发挥智库研究和引导作用,与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文化产业金融与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一道,共同就文化产业投融资领域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2022年3月15日